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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15:00至2016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04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7人,共代表股份119,158,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78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18,144,7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13,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0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13,4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0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大会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16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46%;反对995,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2%;反对995,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16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46%;反对795,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4%;弃权2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2%;反对795,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784%;弃权2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45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母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10,672,268.72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93,331,363.94元;按照审计后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67,226.87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2,264,137.07元。
合并报表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39,169.70元,加上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33,263,027.27元;按照审计后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67,226.87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2,195,800.40元。
为不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保证公司未来发展所需资金,董事会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本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的利润将继续留存于公司,用以油品及非油品经销网点建设,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审议《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根据其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等因素,费用为?7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
(七)听取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宏、杨群
3、结论性意见:公司二0一 五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