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照明品牌介绍

Rose 0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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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照明品牌介绍

本文目录

  1. 佛山照明是十大名牌吗
  2. 佛山照明汾江牌是否驰名商标
  3. 佛山照明创始人
  4. 佛山照明哪个分公司大
  5. 佛山照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佛山照明是十大名牌吗

不,佛山照明并不是十大名牌之一。虽然佛山照明是中国知名的照明企业之一,但在整个照明行业中,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足以使其跻身于十大名牌之列。十大名牌通常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认知度和良好口碑的品牌,而佛山照明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相对有限。因此,虽然佛山照明在国内市场表现突出,但在全球范围内并不被认为是十大名牌之一。

二、佛山照明汾江牌是否驰名商标

1、汾江是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中国灯王”的美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1958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1992年10月改组为佛山市第一家股份制试点企业。1993年国家批准广东第一批A、B股上市公司。

2、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各种电光源产品及配套灯具。

三、佛山照明创始人

钟信才,男,1942年出生,江苏南京人。1964年毕业于南京无线电工业学校后即被分配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直至2013年5月正式退休。从车间主任,到生产、技术科长,再到副厂长、厂长,最后到董事长,“佛山照明”四个字

四、佛山照明哪个分公司大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佛山照明),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北路64号,是1958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1992年10月改组为佛山市第一家股份制试点企业。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缩写:FSL)由佛山市电器照明公司、南海市务庄彩釉砖厂、佛山市鄱阳印刷实业公司共同发起,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由法人与自然人混合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20日,属工业企业。

五、佛山照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2、为完善和健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3、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4、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考量,综合考虑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重大投资安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6、(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7、(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8、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9、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0、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也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1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12、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规模较大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将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或者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3、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17、第四条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18、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9、(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

20、(二)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1、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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