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孩隆鼻手术中死亡主诊医师为新三板上市公司利美康董事成都隆鼻手术哪个医生最好

Wang 0 2024-07-16

1月3日,贵州19岁女孩小夏在整形医院接受隆鼻手术时出现意外,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小夏死因或与院方的抢救流程有关。

实施手术的贵州利美康外科医院对外回应称,“正在积极配合公安、卫计等部门的调查”“一切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南都记者了解到,贵州利美康公司从2015年6月起登陆新三板,而小夏的主诊医师张智毅与公司关系密切。他曾是公司创立之初的11名发起人之一,目前持有公司4.41%的股份,是公司第四大股东。

目前,贵州利美康公司在北京、广州、深圳、成都、遵义等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分支门诊机构或控股子公司,业务领域也从医疗整形扩展至医疗康复、医疗技术、保健等领域。

此前也有患者起诉利美康,称丰胸手术失败要求医疗损害赔偿。不过,利美康辩称“当事人并非公司医师”,该患者最终因无法举证医患关系败诉。

隆鼻手术遭遇意外,19岁花季少女殒命

“00后”贵州女孩小夏是个爱美的姑娘。1月3日,她在妈妈的陪同下到贵州利美康整形外科医院(下称“利美康整形医院”)接受隆鼻手术。

在宣传广告中,利美康公司自称系“经批准的贵州省内唯一一家民营三级专科医院”。小夏的家属告诉南都记者,为保证手术顺利,小夏和家人还特意申请让医院院长张智毅作为主诊医师。

据介绍,就在几天前,小夏刚做了术前检查,利美康整形医院出具的超声影像报告单显示,小夏肝胆胰脾未见明显异常。

超声影像报告单显示,术前小夏的肝胆胰脾未见明显异常。

1月3日13时左右,小夏被推进手术室。然而,意外发生了。

一场本以为轻松顺利的小手术迟迟不见结束。当日20时许,小夏被转送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她的门急诊病历单显示,“2+小时前,患者进行利美康隆鼻术后,出现发热体温42°,1+小时前出现心跳呼吸停止,行心肺复苏抢救约1小时后,呼叫96999转入我院。”

门诊病历显示,隆鼻手术后小夏被送往急诊抢救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张病历单上明确标注“患者无家属,由利美康医生送入院”。不过,小夏的姐姐告诉南都记者,小夏做手术期间,小夏的妈妈一直守在手术室门外。手术前,小夏的妈妈还签了一份《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第二条显示,“整形手术需在麻醉下进行,可能出现药物过敏、中毒等麻醉意外,术前不能预测”。

待小夏的妈妈赶到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小夏已不幸离世。一方面,小夏家人为没有见到亲人最后一面而悲痛,另一方面,他们也质疑“为什么把病人偷偷转院却不告知家属?小夏之死是否跟利美康抢救不力有关?”

1月4日,利美康整形医院就此事发表声明,称“顾客在手术后出现恶性高热症状,我院考虑此次意外的发生为麻醉并发症,但一切以司法鉴定的结果为准”。同时,声明称院方“正在积极配合公安、卫计等部门调查。”

主诊医师为公司第四大股东,还担任整形医院院长

天眼查资料显示,贵州利美康外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利美康公司”)注册时间为2004年3月9日,其前身为贵州利美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整形外科、口腔科、激光微整科、综合科及其他为特色的整形美容服务。

2015年6月,利美康登陆新三板。

利美康在2018年中报中介绍说,其“为贵州省内唯一的一家民营三级专科医院,已在省内外扩张近二十家门店”。目前,利美康市值4.02亿人民币,董事长骆刚持有24.35%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在此次隆鼻意外事件中,小夏的主诊医师张智毅也与公司关系密切。他曾是贵州利美康公司创立之初的11名发起人之一。当前他既是公司董事,也持有利美康公司4.41%的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此外,他还担任贵州利美康整形外科医院院长等职务。

利美康公布的一份高管简历显示,张智毅从1987年7月至1992年9月任职于贵州省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1992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贵阳利美康,2003年9月至今在公司任美容主诊医师、任院长等职务。

在一份公示资料中,张智毅被称为“公司整形中心鼻部学科带头人”。2017年12月,贵州利美康公司曾申请一项专利,专利名为“一种促进隆鼻手术后快速恢复的方法及其负压引流器”,发明人也显示为张智毅。

此前曾有患者丰胸

失败索赔,被

院方否认

做过手术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也有患者陈女士因丰胸手术失败而起诉利美康公司索赔。不过,利美康公司表示实施手术的袁某并非公司医师,不排除原告遇到了医托等情况。最终,陈女士因无法举证医患关系而败诉。

公示判决书显示,陈女士诉称2005年2月,她到贵州利美康外科医院接受“注射填充式材料隆胸术”,总花费12000元,手术医师为袁某某。术后半年,陈女士乳房中的填充材料出现外泄。她再次来到医院,却被告知袁某某医师已离开医院,院方安排她到附近医疗机构进行处理。随后在2009年9月、2013年4月、2017年12月,陈女士多次到利美康公司旗下机构接受“隆乳材料取出术”等手术或相关治疗。

2014年8月,因填充材料持续外泄,陈女士诉至法院,向贵州利美康医院索要医疗损害赔偿。不过,利美康医院却回应,“公司没有袁某某这个医生,陈女士可能遇到了医托”。

判决书显示,利美康医院辩称,“经过核实原告没有在被告处做过任何手术,被告处也没有原告的病历档案登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被告处没有袁某某这个医生,如果有是在卫生局有备案的,不排除原告遇到医托等情况。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依据,不应该得到支持。”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的一份《隆胸术后须知》材料中,“经治医师签名”处显示为袁某某,落款为“贵州整形美容外科医院”,不过没有加盖公章。同时,经贵州省卫计委监管部门也查明,为陈女士做手术的医师袁某某并没有执业资格。

2014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女士先后到利美康旗下机构治疗,但均是对其进行“注射隆胸材料取出术”,不能直接证明“注入”与“取出”系同一医疗机构所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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