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须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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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须明确依据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须明确依据 更新时间:2010-12-31 8:27:08   深交所今日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该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重点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现场检查、关注和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提交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和标准。

结合近两年保荐业务实际情况,深交所对《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提出了定期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为提高现场检查的效果,本次修订对《定期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引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或应重点关注的事项予以定期检查,尽量避免恶性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是进一步强调保荐机构应切实履行“关注与报告”职责。为进一步强调和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履行“关注与报告”职责,本次修订中一方面调整了“关注与报告”事项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增加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已充分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上述事项”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规范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本次修订中,一方面要求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时应明确说明发表意见的具体依据,所采取的核查方法和措施、核查的文件和资料等;另一方面,强调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时,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获取充分、恰当的核查依据,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四是调整和细化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根据保荐工作报告事项的重要性及实际监管情况,本次修订中调整了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部分内容。同时,为更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年度保荐工作情况,将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报送时间调整至“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另外,为提高监管效率,在强化和规范现场检查报告的前提下,取消了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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