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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依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中对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如个人或企业以受疫情影响失去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要求延期归还欠款、调减违约金或免除部分金融借款或信用卡借款的还款义务时:
1、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免责或减轻还款责任。因为在目前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
2、但如借款人确因疫情住院治疗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及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但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疫情确对个人或企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的,法院可组织协商,促进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尽量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二、如个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未能及时归还欠款,要求金融机构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时:
对确因感染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的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的,法院将要求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