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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上海金融法院以2016-2021年上海法院审结的542件涉私募基金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私募基金涉诉纠纷案件呈现以下11个特点:
一、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涉私募基金案件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亿元,平均诉讼标的额超过2600万元,远高于一般金融案件。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占比54.24%,100万元以下的占比22.51%,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占比16.97%,1亿以上的占比4.06%。
涉私募基金案件的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以案件审结日期为标准,2016年为19件,2017年为22年,2018年显著增长至105件,2019年为93件,2020年为129件,2021年为174件。
二、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
涉私募基金案件中,67.53%的纠纷来自于私募基金的内部,即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其中,绝大部分为投资者诉管理人、基金合伙企业、销售机构等主体(占比97.54%),少量发生于管理人、销售机构、投资顾问、发起人之间(占比2.46%)。
32.47%的涉私募基金案件来自于私募基金的外部。其中,绝大部分为管理人或基金合伙企业诉投资标的等相关方的对外投资纠纷(占比89.77%),少量为基金份额对外转让纠纷(占比7.39%)、投资标的委托管理人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纠纷(占比2.84%)。
三、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
涉私募基金案件以合同纠纷为最常见案由,占比71.96%,其他常见案由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占比10.52%),证券、票据纠纷(占比6.09%),合伙企业纠纷(占比4.98%),公司纠纷(占比4.80%),侵权责任纠纷(占比1.66%)。
四、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
涉私募基金案件中,原告主张合同违约的占大部分,占比67.34%,此外,常见的诉请类型包括主张解除合同(占比16.24%)、主张侵权(占比11.81%)、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占比2.40%)、主张股东知情权(占比0.92%)、主张撤销合同(占比0.74%)等。
五、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
在涉私募基金案件中,原告为投资者的占比68.08%,原告为管理人的占比24.91%,另有少量案件以基金合伙企业(占比4.24%)、投资标的(占比1.48%)、投资顾问(占比0.92%)等主体为原告。原告为投资者的案件中,绝大部分由自然人(占比92.95%)提起诉讼,少量由普通投资机构(占比2.98%)或其他资管项目管理人(占比4.07%)起诉。投资者分布于全国各地,但以上海本地投资者占多数。
涉私募基金案件的常见被告包括管理人(占比49.4%),担保人(占比32.5%),投资标的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占比30.4%),销售机构(占比20.7%),其他被告还包括基金合伙企业(占比4.1%)、托管人(占比1.3%)等。以多个主体为被告的情况十分普遍,常见情形是将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担保人、投资标的等列为共同被告。
六、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
实践中私募基金大致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542件涉私募基金案件中,裁判文书披露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为321件,其中47.98%为合伙型私募基金,52.02%为契约型私募基金。上述321件案件中,涉及私募基金内部纠纷的为225件,其中合伙型基金占比稍高(占比51.11%),契约型基金稍次之(占比48.89%)。涉及私募基金外部纠纷的为96件,其中契约型基金占比稍高(059.38%),合伙型基金稍次之(占比40.62%)。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合伙型私募因投资关系叠加合伙关系致使内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所投非标资产发生退出障碍时,更易引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内部纠纷。
七、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
542件涉私募基金案件中,裁判文书披露投资标的类型的433件,其中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其余投资标的还包括贷款(占比19.86%)、证券(占比10.85%)、其他资管项目(占比10.16%)、应收账款(占比7.39%)、其他受益权(占比10.62%)。
八、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
涉私募基金案件的具体争议涉及募、投、管、退各环节,相对多发于投资、退出环节。具体而言,涉及募集环节的144件,占比26.57%;涉及投资环节的187件,占比34.50%;涉及管理环节的38件,占比7.01%;涉及退出环节的332件,占比61.25%。涉及私募基金运作的多重环节为125件,占比23.06%。
九、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
涉私募基金案件中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占比28.41%。提供主体主要为管理人及其密切关联方和投资标的。提供本金收益承诺的时点,既有在基金募集时,也有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和基金到期后。本金收益承诺的形式多样,除在基金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底条款外,还有签订基金份额受让协议、回购协议、还款协议、和解协议、收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出具保证函、承诺函、差额补足函、债务加入函等。
十、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
在对542件私募基金涉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同时,本报告还对部分仲裁机构受理的私募基金纠纷数量进行了不完全统计。据了解,仅2018年至2021年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私募基金案件就达721件,涉及基金管理人250家。可见,大部分私募基金纠纷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十一、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
受管辖规定和涉私募案件标的特点影响,上海金融法院所受理的涉私募基金执行案件主要为仲裁裁决的执行。据统计,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受理的171件涉私募基金执行案件中,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占比98.83%,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