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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7号),涉及律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2〕2007号
当事人名称:律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119699V2
法定代表人:李月美
住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7幢1楼103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宇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03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阿联酋连接器一批,报关单号:223320220001047222。经查,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使用“RU图形”商标的连接器6100个,价值人民币10789.37元。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RU图形”商标专用权(T2018-66180)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连接器使用的“RU图形”商标与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RU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上述侵犯“RU图形”商标权的连接器61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