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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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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被告人孙旭东,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工作单位、存款证明,代办高额度的信用卡,然后通过POS机刷卡套现,收取高额手续费。套现40万,手续费10万,以此获利。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旭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情分析】
对于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应当根据其与信用卡持卡人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区分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①何为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所实施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诈骗活动,骗取一定数额财产的行为。
具体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四种: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②何为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经营行为
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而“国家规定”可以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把握。
③本案为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1、信用卡是他人名义办理的,使用方不是孙旭东
虽然被告孙旭东帮他人代办信用卡,但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不是孙旭东,恶意透支的也不是他,所以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来定性。
2、孙旭东违反了哪项法律?
被告孙旭东联合他人违法套取信用卡资金,也就是
破坏国家金融秩序
。也就是被告孙旭东和他人联合,通过代办信用卡资金,非法套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3、本案焦点在于如何证明POS机是被告孙旭东所有?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POS机开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而证实孙旭东使用该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套现资金经对公账户流入孙旭东名下的银行账户。
④非法经营罪中非法POS机套现定罪量刑标准(来源:法治公安)
1、有期徒刑
5年以下
:经营数额100万元以上;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有期徒刑
5年以上
: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