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铁建投集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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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整个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该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不诚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1、在起诉状中虚构事实的;
2、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
3、故意隐瞒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骗取法院立案的;
4、以虚构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抗拒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
5、伪造管辖联接点,获取有利管辖条件的;
6、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
7、故意隐瞒被告真实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的;
8、伪造、变造身份,冒名参加诉讼或者用虚假的身份参加诉讼的;
9、提交虚假证据或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的;
10、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恶意拖延诉讼的;
11、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12、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13、在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14、对自己签名的书证拒不承认,经鉴定为其签名的;
15、在庭审过程中,涂改、撕毁、污损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的;
16、对已经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拖延诉讼的;
17、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作伪证的;
18、在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事实故意作出相互矛盾的虚假证言的;
19、滥用或超越代理权,误导当事人或指使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滥用诉权的;
20、伪造单位公章、授权委托手续,冒充单位、个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21、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评估报告、虚假鉴定意见书、虚假审计报告的;
22、其他不诚信诉讼行为妨害诉讼秩序,或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裁判结果的;
23、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隐瞒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的情形,虚假执行立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批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开出5万元罚单
为拖延诉讼时间,有些当事人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不仅扰乱司法审判,还浪费司法资源。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批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针对当事人戈某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开出了5万元罚单。
2018年6月起梁溪法院陆续受理以银行为原告、戈某等人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25起,戈某均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戈某住所地惠山区当地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这25起案件中,原告与借款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均对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约定,而梁溪法院对上述案件均有管辖权。戈某明知合同约定了管辖权,却违背管辖的相关规定,屡次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经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戈某又先后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企图拖延诉讼时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戈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遂依法对戈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戈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会积极改正,向法院申请撤回2件管辖权异议,并承诺会积极筹钱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使得不少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滥用该项权利。本案中被告戈某反复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其目的就在于拖延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
法官提醒,虽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理性思维进行诉讼活动,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
(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起诉,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法院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