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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3日、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贾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先后向李某(另案处理)出售了离婚证1本、居民户口簿1本、不动产权证书2本。经上海市XX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本文由
张智勇律师团队
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判决书节选: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女。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于2006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4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3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年3月9日,被告人贾某经其家属规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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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若退赃,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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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贾某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假不动产权证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假离婚证一本、假户口簿一本、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