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投保合同解除,离职后是否应当理赔-公司投保后可以辞职

Sam 0 2024-11-08

案件回放

楚素兰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楚素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期三年,保费10万元。后,楚素兰在保期内患癌,人保永顺公司却拒绝理赔。楚素兰之夫张友贵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人保永顺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告辩称:由于楚素兰后来调出本单位,本单位已没有可保利益,因此以业务批单解除了该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不存在了,原告的理赔申请当然无效。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楚素兰从永顺人保公司调往其他保险公司工作。同年8月,永顺人保以楚素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未书面通知楚素兰。

1998年1月,医院诊断楚素兰患癌症,后确诊为子宫膜腺癌。楚素兰两次向人保永顺公司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人保公司以楚素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给楚素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楚素兰提起诉讼后,于1999年7月因癌症恶化死亡。

法院认为,原告张友贵之妻楚素兰在保期内患了妇科癌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被告永顺人保在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金。遂判决:被告永顺人保给付原告张友贵保险金1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永慧认为,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存在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

本案中,原告张友贵之妻楚素兰从人保永顺公司调离后,被告借该人身保险合同为同一人签署的便利,在没有征求楚素兰意见的情况下,就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合同,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楚素兰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她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相信该保险合同仍然存在。其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恒略律师提醒: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一定要在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明单据,并带上当初的投保单等相关证明,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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