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将分5类监管,引导险企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

XiaoMing 0 2024-11-08

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

秦婷

春节前银保监会召开的2023年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近日靴子正式落地,2月2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机构将严格控制Ⅲ类、Ⅳ类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审慎决定暂停Ⅴ类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

人身保险分类监管制度早有端倪。2022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拟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个维度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法人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表明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评估办法》的配套细则,两者将一起对人身险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全流程监测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构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具体来看,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人身险公司对应的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分别为1级、2级、3级、4级和5级或S级。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

两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万能保险等拓展类业务受限

《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内容是根据人身险公司的风险水平等级,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引导人身险公司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倒逼人身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与投资更专业、规范。

具体来看,风险等级较高的人身险公司,在销售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设置分支机构、投资非标资产等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

业务范围方面,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

Ⅰ类公司

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

Ⅱ类公司

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

Ⅲ类公司

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

Ⅳ类公司

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

Ⅴ类公司

暂停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

同时,针对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Ⅰ类公司开展,Ⅱ类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开展,Ⅲ类公司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审慎开展,Ⅳ类、Ⅴ类公司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开展人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这是近年来对人身险公司经营层面引导作用最深刻的监管文件。此前,在保险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领域也有分类监管要求,但不够细化。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郭振华分析指出,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别的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主要考虑这三方面对人身保险的综合风险影响最大。其中,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限定是为了从负债端或保险业务方面控制人身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资金运营范围限定是为了控制人身险公司的资产端投资风险。

同时,他强调,这三方面限制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征求意见稿》将激励人身险公司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方面加强管理,降低自身的风险综合评级等级,以便获得更大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也表示,分类监管是监管部门进一步推进分级分类专业监管的重大举措。分类监管结果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负债业务,将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巨大引导作用,从而倒逼保险公司规范发展。

推进行业回归保障本源

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要求,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

基于对业务规模的追求和对投资收益的追逐,前些年个别人身险公司步子迈得太大,出现了一些风险。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通报2022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共接收并转送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32726件。其中,涉及人身保险公司20523件,占62.71%。在涉及人身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占比过半,共有10938件,占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3.30%;退保纠纷5363件,占比26.13%。

近年来监管部门处置了一些高风险机构,但要实现行业整体层面的高质量发展,必须进行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的升级,以便更全面更早地识别与发现机构风险,及时处置。

《征求意见稿》依据风险综合评级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进行限定,有利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和降低行业风险。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其经营万能险、投连险、变额年金等非保障类产品就受到越多的限制;相反,风险综合水平越低,经营专属养老保险、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等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的限制就越少,甚至是鼓励。

同时,在资金运用方面,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其在投资高风险资产方面受到的限制越多,反之则限制越少。这些分类监管措施都是在落实保险业回归本源、降低风险的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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