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高管?公司纠纷那些事儿(二十二)-某位董事披露公司违法行为

Nancy 0 2024-11-08

本文为【北京张楠律师】的原创文章,作者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张楠律师,期待与作者交流和沟通!

现在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了,很多普通人就算从事小本经营,也开始走公司化的形式,因此为了帮助大家普及公司方面的法律知识,张楠律师近日开一个新普法系列《公司纠纷那些事儿》,旨在帮助大家合法化经营公司,在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法律纠纷时,知道该怎么办!

【通俗易懂,简单实用】

孙某是公司股东,该公司因增资的关系,高层发生变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公司高管,但新高管加入公司后,孙某和一些股东法先,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严重,还不如之前的高管班子。新来的高管甚至将公司变成某些高管亲属的后花园,“任人唯亲、鱼肉公司”,就是目前该公司的现状。孙某通过一些渠道打听到,该高管中的某位董事曾对某国企破产付主要责任,甚至还因经济问题坐过牢。孙某不想看着公司被继续“祸害”下去,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改变现状,为此孙某致电张楠律师,咨询了相关事宜。

张楠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据此可知,在本案中,如果公司高管具有上述情形,将是违法任免,可以依法取消高管身份,如有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依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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