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卢银奎~金苑置业总经理)
37
2024-11-13
出借股票账户被判担责律师解读相关法律责任
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可能被处罚,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给他人使用,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起民事判决: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自然人的股票账户供股民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小红律师表示,该等账户所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判决书显示,法院也并未采纳账户所有人关于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抗辩,而是论证其双方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判决账户所有人以其证券账户收到保证金及该账户产生相应的利润为限,对直接侵权人李某不足清偿部分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第二顺位的非终局性质之责任形式。”艾小红律师分析认为,由于该5名账户所有人并非直接侵权人,故其仅对直接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非终局性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补充责任人或者直接侵权人追偿。
她表示,本案体现的司法裁判趋势值得密切关注。
艾小红律师表示,随着新《证券法》的落地实施,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均有可能被处罚,证券账户实名制监管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落实。
“从目前裁判的趋势而言,若出借股票账户给他人炒股,账户主人将被判决就其股票账户内收到的资金中直接侵权人无力返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表示。
股民从此别随便出借账户了!虽然目前尚未有监管文件明确认定证券账户出现出借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但在实操中,对同一个设备出现多个交易账户的情况,证券公司会对证券持有人进行回访确认,如果无法联系到持有人,可能会对账户采取冻结等措施。
艾小红律师同时表示,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边界也有还待厘清之处。
首先,对于自然人而言,并非所有将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实质上关乎“出借账户行为”的认定。比如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因此股票账户及其资产也应属于共同共有,“代操作”理论上不应构成出借行为。亲属、朋友、同事之间出借账户,是否属于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需要监管机构结合具体交易情形进行判断。
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关于“罚款五十万”的条款,使用的是“可以处罚”的表述,因此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相信该规定最终会遵循大部分投资者的现实情况,在认定“出借行为”时给予人性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