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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9
文章目录:
1、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安徽省六安市护生茶业总厂等上榜2、安徽通报12批次不合格3、华菱精工5次延期后回复:江苏季晴非中粮旗下公司
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安徽省六安市护生茶业总厂等上榜
中国网财经7月5日讯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昨日公布2018年第2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本次抽检4类食品371批次样品。其中,茶叶及其相关制品81批次,合格78批次,不合格3批次;糕点69批次,合格64批次,不合格5批次;粮食加工品166批次,全部合格;饮料55批次,合格51批次,不合格4批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凡购买不合格产品应停止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如下:
1.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潜山路店经销的安徽省六安市护生茶业总厂生产的枸杞(生产日期/批号:2018/2/1),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1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承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2.合肥瑶海区红城超市经销的芜湖市五湖天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宁夏枸杞(生产日期/批号:2018/3/1),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09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承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3.安徽东吴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花茶(生产日期/批号:2018/1/7),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09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承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4.合肥市包河区易邻生鲜超市经销的巢湖市格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生产日期/批号:2018/4/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2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合肥市包河区宏俭生活超市经销的安徽明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小麻花(生产日期/批号:2018/1/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合肥哈斯客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怀宁县阳宁食品厂生产的懐宁贡糕(生产日期/批号:2018/3/22),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0.5mg/g,标准规定为≤5mg/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7.巢湖市徽盛客超市五店经销的安徽省合肥市巢湖金春食品厂生产的糯米锅巴(油炸类、热加工)(生产日期/批号:2018/4/1),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7mg/g,标准规定为≤5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1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安徽爱心缘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马鞍山市启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肉松卷(生产日期/批号:2018/3/17),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26g/kg,标准规定为≤1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85g/kg,标准规定为≤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3,标准规定为≤1。承检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上海纯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生产的HPP紫甘蓝冬瓜百香果复合果蔬汁(生产日期/批号:2018/5/24),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0,630,510,220,350CFU/mL,标准规定为n=5,c=2,m=100,M=10000CFU/mL。承检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10.怀远县卞和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卞和纯天然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批号:2018/5/23),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30,110,92,71,46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承检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11.长丰县润泉纯净水厂经销的安徽合肥陆润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润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18/5/18),三氯甲烷检出值为0.027mg/L,标准规定为≤0.02mg/L。承检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12.望江县两条鱼饮用水有限公司经销的乡茗山泉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18/5/25),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8,12,14,19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承检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通报12批次不合格
5月11日,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酒类、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等8类食品43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6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肥庐阳区嫚嫚油茶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合肥市包河区袁湾渔庄酒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宿州市开发区何勇瓜子店销售的、标称宿州市开发区何顺食品商行委托安徽省宿州市三明炒货有限公司生产的秋柏瓜子(奶油),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铜陵市开发区苏杭时代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巢湖市凤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花生,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安徽全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合肥)销售的、标称宣城市宣州区味美康食品厂生产的鸡蛋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六、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托斯卡纳小镇汪传文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池州市贵池区汇安生鲜超市销售、标称池州市贵池乌石社明食品厂生产的乌石大糕,酸价(以脂肪计)、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八、铜陵市铜官区群友超市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传才食品有限公司(铜陵)生产的成功步步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九、安徽榴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销售的、标称淮北金榴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同昌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蚌埠)生产的金榴园石榴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杨祖群石榴经营部销售的亚太荆涂橡木桶石榴干红,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芜湖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乐饮食品有限公司(芜湖)生产的木子の茶(芋圆烧仙草奶茶-阿萨姆味)、非你杯茶(珍珠双拼奶茶),菌落总数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淮北、宿州、蚌埠、芜湖、宣城、铜陵、池州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转自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安在线
华菱精工5次延期后回复:江苏季晴非中粮旗下公司
每经记者:黄鑫磊 每经编辑:文,多
7月26日晚间,华菱精工(SH603356,股价12.02元,市值16.03亿元)终于在5次延期后发布了上交所“关于华菱精工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视觉中国图
华菱精工在回复中承认,此前核查供应商江苏季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季晴)为国企单位,后经媒体报道,“核查中粮集团于6月7日,在其官网公布江苏季晴其间接股东非中粮子公司”。
然而,即使延期一个多月才发布回复函,上交所认为,华菱精工对有关事项仍未解释清楚,并于当晚下发二次问询函要求进一步说明。
后续将加强背景调查
6月16日,华菱精工发布公告称,监事姜振华提出“监事会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递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临时监事会提案。
姜振华当时称:“经股东反映,公司现任董事、前任高级管理人员罗旭、贺德勇等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主导开展与公司主业不相关交易或虚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租赁、购买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房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姜振华还提到,2024年1月19日,华菱精工与江苏季晴签订《铝边框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3150万元,“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公司在该处未经营业务),并于当日支付预付款945万元,至今未交货”。预付款正在追回阶段(已追回350万元)。该项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公司亦未见相关销售合同。
华菱精工在“说明公告”中回应,经过询价对比发现,中粮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苏季晴可提供铝边框产品的贸易服务,且符合江苏中矶正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矶)产品规格的成套铝边框产品单价为70元/套,含税总价为3150万元,即该笔订单的毛利为189万元。
6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发布《调查|华菱精工3100万元订单背后:假央企子公司“供货”,客户注册地“无人”》。文中提到,华菱精工曾声称,江西联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展)是江苏季晴的间接全资控股股东,最终受中粮集团全资控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在6月7日中粮集团的公开打假名单上,江西联展赫然在列,中粮集团明确指出其与中粮集团无任何关系。
在此次回复函中,华菱精工解释称,为拓展公司新能源板块业务,2024年1月,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登零碳)实控人马伟经捷登零碳法定代表人王思淇介绍后,向上市公司推荐了光伏铝边框的销售订单。
由于供货时间紧,且公司尚不具备批量生产铝边框的能力,首批订单由公司自制供应存在困难。而江苏中矶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先知曾任江苏季晴法定代表人,并认识其业务人员,其考虑后续拟继续与公司合作铝边框等新能源业务,因此向王思淇推荐了江苏季晴,并向公司推荐后开始接洽业务。
华菱精工承认,江苏中矶和江苏季晴经公司当时的核查,“显示均为国企单位”,后经媒体报道,“核查中粮集团于6月7日,在其官网公布江苏季晴其间接股东非中粮子公司”。
华菱精工表示,公司后续将加强项目交易方背景调查,提高风险管控力度,目前相关预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风险可控。
年审会计师无法确定
据此前问询函,对于铝边框交易,上交所要求华菱精工披露交易对方江苏季晴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开展交易的商业目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在未交货的情况下支付大额预付款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款项实际流向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对此,华菱精工回复称,公司开展光伏铝边框购销业务的目的是为公司后续开展新能源光伏相关业务奠定基础,为公司实现利润,符合公司当时战略方向转型的需求;同时在当时公司判断该业务的上下游有一定的信用基础和偿付能力,对公司而言有合适的利润空间,定价、条款、模式符合市场规律。
华菱精工称,但因市场的变化,最终未能交易成功,且目前已收到全部退回的预付款和补偿金,“因此从交易目的为了公司发展盈利、审核过程合规完整、最终结果对公司没有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来说,确认公司该笔交易的处理具有商业实质性。
不过,年审会计师的核查意见显示:“华菱精工披露上述交易的目的和取消此笔交易的原因与访谈了解的情况一致。根据对上述多方的访谈了解此项业务的交易目的是为开拓新业务,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据多方访谈了解因其交货时间和铝边框价格的变动取消了此笔交易,最终未完成商业交易,根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另外,董事黄超表示,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兼副总裁,监事会提出审议的议案中涉及的销售合同并未严格按照公司相关核决权限、印章管理等规章制度执行,他无相关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亦未参与该销售合同的审批流程。“故上述交易的真实背景、合理性和决策过程未被告知,本人也未参与,因此对公告内容中所涉及的交易不知情,更加无法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黄超称。
独立董事刘煜也表示,因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取得全部的外部资料或信息以及对相关商业交易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因此无法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要求补充说明
华菱精工发布回复函不久,上交所即发出二次问询函。该函中表示,经事后审核,本次回函中部分事项仍需进一步说明。
华菱精工的回函显示,2024年1月,华菱精工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实控人马伟向公司推荐铝边框销售订单,因公司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经客户江苏中矶法定代表人王先知推荐,选定王先知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季晴作为供应商。而会计师称,根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确定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上交所要求华菱精工解释说明,江苏中矶在有渠道自行接洽江苏季晴且公司不具备铝边框批量生产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进行采购的原因,是否存在配合公司虚构交易、虚增收入或配合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套取公司资金等目的;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其他不当利益安排等。
华菱精工的回函显示,华菱精工控股子公司溧阳安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安华)销售给江苏阿墨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阿墨尔)的电缆,通过阿墨尔(怀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远阿墨尔)销售给捷登零碳关联方安徽明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硕);溧阳安华销售给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电缆,实际使用主体为捷登零碳的关联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光能)。上述电缆销售金额共计1352万元,溧阳安华已交付全部货物,但截至目前,溧阳安华仅收到销售回款100万元。
上交所要求华菱精工补充说明,安徽明硕、宝馨光能通过江苏阿墨尔、上海风神向溧阳安华采购电缆的合理性,是否涉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规避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主导开展、参与决策的人员结合上述交易的回款情况、公司遭受的利益损失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前期决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华菱精工的回函显示,华菱精工在北京租赁的房产非办公场所,主要开展的业务为接待、接洽能源企业及客户,目前未产出效益。在南京和上海租赁的房产使用率较低,计划为子公司江苏华馨新能源有限公司团队及未来引进人才团队使用,且捷登零碳关联方宝馨科技在相邻或相近楼层均租赁房产。
上交所要求华菱精工补充说明,在北京租赁房产用于接待使用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在北京开展业务的情况说明支付大额租金租赁该私人房产的必要性;结合新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提前租赁房屋用于未来业务是否具有必要性,上述办公场所的规模和目前公司的办公人员数量是否匹配,租赁上述房产的租金及押金是否存在流向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的情况;结合与宝馨科技在相邻或相近楼层租赁房产办公的情况,说明公司与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公司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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